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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夏律师,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律师,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,夏邑律师网首席律师。
李夏律师法学功底深厚、思维严谨、工作踏实、待人坦诚,擅长办理刑事辩护、建筑房地产纠纷、婚姻家庭、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。执业20多年来
代理了各类案件1000余件,经验丰富,胜诉率高,
值得信赖。
虽然驾驶员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,但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的,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!
发表时间:2023-12-16 14:06
裁判要旨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
订立保险合同,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,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,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。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,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,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;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,该条款不产生效力
”,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将投保单出示给了投保人,进而不能证明其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,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,虽然驾驶员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,但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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