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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?信用卡诈骗罪犯罪的构成有哪些?

发表时间:2024-03-16 07:16

一、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


1、信用卡诈骗罪犯罪的构成有:


(1)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。


(2)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
(3)主体是一般主体,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。


(4)主观方面是故意,而且是直接故意,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。


2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

第一百九十六条 【信用卡诈骗罪】有下列情形之一,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

(一)使用伪造的信用卡,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;


(二)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;


(三)冒用他人信用卡的;


(四)恶意透支的。


前款所称恶意透支,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,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。





二、哪些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


1、使用伪造的信用卡


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。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: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、模式、版块、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;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,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,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。另外,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,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、变造等。


2、使用作废的信用卡


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。根据信用卡章程,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:第一,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;第二,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;第三,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。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,明知是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,均以本罪论处。


3、冒用他人的信用卡


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,而不包括伪造的、作废的信用卡。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,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。


4、恶意透支


所谓透支,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,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,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。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,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。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,因此,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,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,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。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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