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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伤害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一览表(2024)

发表时间:2024-01-21 20:02

故意伤害罪立案定罪量刑最新标准

法定刑期

量刑起点

损伤程度

增加刑期

3-

1-

轻伤2

每增轻伤2级1人,增3至6月

1+

轻伤1

每增轻伤1级1人,增6至9月

3~10

3~4

重伤2

每增重伤2级1人,增1至2年

4~5

重伤1

每增重伤1级1人,增2至3年

10+

11~13

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,造成6级严重残疾

致6级至3级残疾,每增1级,增6月至1年

致残疾超过3级,每增1级,增1至2年

单独不构罪

——

轻微伤

每增轻微伤1人,增1月至2月

10+、无期、死刑

——

致人死亡

——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增加基准刑的20%以下;基准刑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,可增加基准刑的10%以下;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,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%:

持枪支、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;

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;

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;

事先有预谋的;

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;

报复伤害他人的;

进入医疗机构伤害医务人员,或者进入校园伤害教职员工、在校学生的;

二处以上重伤或轻伤的;

黑恶势力实施的故意伤害;

其他可从重处罚的情形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减少基准刑的20%以下;基准刑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,可减少基准刑的10%以下:
因婚姻家庭、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;
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;
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;

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。

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、手段、危害后果、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、量刑情节,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、人身危险性、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,决定缓刑的适用。

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 一般不适用缓刑:

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;

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;

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;

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。

注:以上仅供参考,具体参照各地量刑细则


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对照表

轻伤一级

轻伤二级

5.1 颅脑、脊髓损伤

5.1.3 轻伤一级

a)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.0cm 以上。
b)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50.0cm2以上;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.0cm2以上。
c)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。
d)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。
e)脑挫(裂)伤;颅内出血;慢性颅内血肿;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。
f)外伤性脑积水;外伤性颅内动脉瘤;外伤性脑梗死;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。
g)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(轻度)。
h)脊髓挫裂伤。

5.1.4 轻伤二级

a)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.0cm 以上。
b)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.0cm2以上;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.0cm2以上。
c)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.0cm2以上。
d)颅骨骨折。
e)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。
f)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。

5.2 面部、耳廓损伤

5.2.3 轻伤一级
a)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.0cm 以上;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.0cm 以上。
b)面部块状瘢痕,单块面积 4.0cm2以上;多块面积累计 7.0cm2以上。
c)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,面积累计 30.0cm2以上。
d)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/4 以上。
e)一侧眼睑中度外翻;双侧眼睑轻度外翻。
f)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 1/2。
g)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;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 0.2cm以上。
h)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。
i)一侧鼻泪管断裂;一侧内眦韧带断裂。
j)耳廓离断、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30%以上。
k)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15%以上。
l)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1 枚以上。
m)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。
n)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。
o)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。
p)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,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。

5.2.4 轻伤二级

a)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.5cm 以上;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.0cm 以上。
b)面颊穿透创,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.0cm 以上。
c)口唇全层裂创,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.0cm 以上。
d)面部块状瘢痕,单块面积 3.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.0cm2以上。
e)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,面积累计 8.0cm2以上。
f)眶壁骨折(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)。
g)眼睑缺损。
h)一侧眼睑轻度外翻。
i)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。
j)一侧眼睑闭合不全。
k)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。
l)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.0cm 以上。
m)耳廓离断、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15%以上。
n)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。
o)鼻骨粉碎性骨折;双侧鼻骨骨折;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;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;
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。
p)舌缺损。
q)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。
r)腮腺、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。
s)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。
t)颌骨骨折(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)。
u)颧骨骨折。

5.3 听器听力损伤

5.3.3 轻伤一级

a)双耳听力障碍(≥41dB HL)。

b)双耳外耳道闭锁。

5.3.4 轻伤二级

a)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。
b)听骨骨折或者脱位;听骨链固定。
c)一耳听力障碍(≥41dB HL)。
d)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,伴同侧听力减退。
e)一耳外耳道横截面 1/2 以上狭窄。

5.4 视器视力损伤

5.4.3 轻伤一级

a)外伤性青光眼,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。
b)一眼虹膜完全缺损。
c)一眼重度视力损害;双眼中度视力损害。
d)一眼视野半径 30o以下(视野有效值 48%以下);双眼视野半径 50o以下(视野有效值 80%以下)。

5.4.4 轻伤二级

a)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;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;房角后退;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
过 1 个象限;睫状体脱离;晶状体脱位;玻璃体积血;外伤性视网膜脱离;外伤性视网膜出血;
外伤性黄斑裂孔;外伤性脉络膜脱离。
b)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;外伤性白内障;外伤性低眼压;外伤性青光眼。
c)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(直径 0.6cm 以上)。
d)斜视;复视。
e)睑球粘连。
f)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.5 以下(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.3 以上);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.7 以下(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.2 以上);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,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。
g)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(视野有效值 80%以下)。

5.5 颈部损伤

5.5.3 轻伤一级

a)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.0cm以上;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.0cm以上。
b)颈前三角区瘢痕,单块面积 10.0cm2以上;多块面积累计 12.0cm2以上。
c)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。
d)咽或者食管损伤,遗留吞咽功能障碍(只能进半流食)。
e)颈总动脉血栓形成;颈内动脉血栓形成;颈外动脉血栓形成;椎动脉血栓形成。

5.5.4 轻伤二级

a)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5.0cm以上;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.0cm以上。
b)颈前部瘢痕,单块面积4.0cm2以上,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6.0cm2以上。
c)甲状腺挫裂伤。
d)咽喉软骨骨折。
e)喉或者气管损伤。
f)舌骨骨折。
g)膈神经损伤。
h)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。

5.6 胸部损伤

5.6.3 轻伤一级

a)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。
b)女性一侧乳房损伤,丧失哺乳功能。
c)肋骨骨折 6 处以上。
d)纵隔血肿;纵隔气肿。
e)血胸、气胸或者血气胸,伴一侧肺萎陷 30%以上,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 20%以上。
f)食管挫裂伤。

5.6.4 轻伤二级

a)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。
b)肋骨骨折 2 处以上。
c)胸骨骨折;锁骨骨折;肩胛骨骨折。
d)胸锁关节脱位;肩锁关节脱位。
e)胸部损伤,致皮下气肿 1周不能自行吸收。
f)胸腔积血;胸腔积气。
g)胸壁穿透创。
h)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。

5.7 腹部损伤

5.7.3 轻伤一级

a)胃、肠、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。
b)肝包膜破裂;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.0cm以上。
c)脾包膜破裂;脾实质内血肿直径 2.0cm 以上。
d)胰腺包膜破裂。
e)肾功能不全(代偿期)。

5.7.4 轻伤二级

a)胃、肠、胆囊或者胆道挫伤。
b)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。
c)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。
d)胰腺挫伤。
e)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。
f)肝功能损害(轻度)。
g)急性肾功能障碍(可恢复)。
h)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。
i)腹壁穿透创。

5.8 盆部及会阴损伤

5.8.3 轻伤一

a)骨盆 2处以上骨折;骨盆骨折畸形愈合;髋臼骨折。
b)前尿道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c)输尿管狭窄。
d)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。
e)阴道轻度狭窄。
f)龟头缺失1/2以上。
g)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%以上。
h)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;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。

5.8.4 轻伤二级

a)骨盆骨折。
b)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。
c)一侧输尿管挫裂伤;膀胱挫裂伤;尿道挫裂伤。
d)子宫挫裂伤;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。
e)阴道撕裂伤。
f)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.0cm以上。
g)龟头部分缺损。
h)阴茎撕脱伤;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.0cm以上;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。
i)阴囊壁贯通创;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.0cm 以上;阴囊内积血,2 周内未完全吸收。
j)一侧睾丸破裂、血肿、脱位或者扭转。
k)一侧输精管破裂。
l)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。
m)轻度排尿障碍。
n)外伤性难免流产;外伤性胎盘早剥。

5.9 脊柱四肢损伤

5.9.3 轻伤一级

a)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 25%以上。
b)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 1/3 以上;二节以上椎体骨折;三处以上横突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。
c)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。
d)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。
e)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。
f)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。
g)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,已行假体置换。
h)骺板断裂。
i)一足离断或者缺失 10%以上;足跟离断或者缺失 20%以上。
j)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;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。
k)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。
l)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。
m)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5.0cm 以上。

5.9.4 轻伤二级

a)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 10%以上。
b)四肢重要神经损伤。
c)四肢重要血管破裂。
d)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(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);外伤性椎间盘突出。
e)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;半月板破裂。
f)四肢长骨骨折;髌骨骨折。
g)骨骺分离。
h)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。
i)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;除第一趾外,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;一趾缺失。
j)两节趾骨骨折;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。
k)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;距骨、跟骨、骰骨、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;跖跗关节脱位。
l)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.0cm 以上;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.0cm 以上。

5.10 手损伤

5.10.3 轻伤一级

a)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16%。
b)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。
c)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。
d)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。

5.10.4 轻伤二级

a)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4%。
b)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。
c)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(不含第 2 至 5 指末节)。
d)舟骨骨折、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。

5.11 体表损伤

5.11.2 轻伤一级

a)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 10%。
b)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.0cm 以上。
c)撕脱伤面积 100.0cm2以上。
d)皮肤缺损 30.0cm2以上。

5.11.3 轻伤二级

a)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6%。
b)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.0cm 以上;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.0cm 以上。
c)撕脱伤面积 50.0cm2以上。
d)皮肤缺损 6.0cm2以上。

5.12 其他损伤

5.12.3 轻伤一级

a)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20%或者 IIIo面积达 5%。
b)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(不完全型)。
c)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(中度)。


5.12.4 轻伤二级

a)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%或者 IIIo面积达 0.5%。
b)呼吸道烧伤。
c)挤压综合征(I 级)。
d)电击伤(Ⅰo)。
e)溺水(轻度)。
f)各种损伤引起休克(轻度)。
g)呼吸功能障碍,出现窒息征象。
h)面部异物存留;眶内异物存留;鼻窦异物存留。
i)胸腔内异物存留;腹腔内异物存留;盆腔内异物存留。
j)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。
k)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。
l)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。
m)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(轻度)。


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对照表

重伤一级

重伤二级

5.1 颅脑、脊髓损伤

5.1.1 重伤一级

a)植物生存状态。
b)四肢瘫(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)。
c)偏瘫、截瘫(肌力 2 级以下),伴大便、小便失禁。
d)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(重度)。
e)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。

5.1.2 重伤二级

a)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75.0cm2以上。
b)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。
c)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,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,须手术治疗。
d)颅底骨折,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。
e)颅底骨折,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。
f)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,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。
g)脑挫(裂)伤,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。
h)颅内出血,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。
i)外伤性脑梗死,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。
j)外伤性脑脓肿。
k)外伤性脑动脉瘤,须手术治疗。
l)外伤性迟发性癫痫。
m)外伤性脑积水,须手术治疗。
n)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。
o)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。
p)外伤性尿崩症。
q)单肢瘫(肌力 3 级以下)。
r)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。

5.2 面部、耳廓损伤

5.2.1 重伤一级

a)容貌毁损(重度)。

5.2.2 重伤二级

a)面部条状瘢痕(50%以上位于中心区),单条长度 10.0cm 以上,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.0cm
以上。
b)面部块状瘢痕(50%以上位于中心区),单块面积 6.0cm2以上,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.0cm2以上。
c)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,面积累计达面部 30%。
d)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。
e)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/2 以上。
f)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。
g)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。
h)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 0.5cm 以上。
i)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。
j)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30%以上。
k)耳廓离断、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50%以上。
l)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3 枚以上。
m)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。
n)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。
o)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。
p)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,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。
q)容貌毁损(轻度)。

5.3 听器听力损伤

5.3.1 重伤一级

a)双耳听力障碍(≥91dB HL)。

5.2.2 重伤二级

a)面部条状瘢痕(50%以上位于中心区),单条长度 10.0cm 以上,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.0cm
以上。
b)面部块状瘢痕(50%以上位于中心区),单块面积 6.0cm2以上,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.0cm2以上。
c)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,面积累计达面部 30%。
d)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。
e)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/2 以上。
f)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。
g)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。
h)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 0.5cm 以上。
i)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。
j)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30%以上。
k)耳廓离断、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50%以上。
l)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3 枚以上。
m)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。
n)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7 枚以上。
o)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。
p)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,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。
q)容貌毁损(轻度)。

5.3 听器听力损伤

5.3.1 重伤一级

a)双耳听力障碍(≥91dB HL)。

5.3.2 重伤二级

a)一耳听力障碍(≥91dB HL)。
b)一耳听力障碍(≥81dB HL),另一耳听力障碍(≥41dB HL)。
c)一耳听力障碍(≥81dB HL),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。
d)双耳听力障碍(≥61dB HL)。
e)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,睁眼行走困难,不能并足站立。

5.4 视器视力损伤

5.4.1 重伤一级

a)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,另一眼盲目 3 级。
b)一眼视野完全缺损,另一眼视野半径 20o以下(视野有效值 32%以下)。
c)双眼盲目 4 级。

5.4.2 重伤二级

a)一眼盲目 3 级。
b)一眼重度视力损害,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。
c)一眼视野半径 10o以下(视野有效值 16%以下)。
d)双眼偏盲;双眼残留视野半径 30o以下(视野有效值 48%以下)。

5.5 颈部损伤

5.5.1 重伤一级
a)颈部大血管破裂。
b)咽喉部广泛毁损,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。
c)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,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。


5.5.2 重伤二级

a)甲状旁腺功能低下(重度)。
b)甲状腺功能低下,药物依赖。
c)咽部、咽后区、喉或者气管穿孔。
d)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,遗留呼吸困难(3 级)。
e)咽或者食管损伤,遗留吞咽功能障碍(只能进流食)。
f)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(重度)。
g)颈内动脉血栓形成,血管腔狭窄(50%以上)。
h)颈总动脉血栓形成,血管腔狭窄(25%以上)。
i)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,面积累计 30.0cm2以上。

5.6 胸部损伤

5.6.1 重伤一级

a)心脏损伤,遗留心功能不全(心功能 IV 级)。
b)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。

5.6.2 重伤二级

a)心脏损伤,遗留心功能不全(心功能 III 级)。
b)心脏破裂;心包破裂。
c)女性双侧乳房损伤,完全丧失哺乳功能;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。
d)纵隔血肿或者气肿,须手术治疗。
e)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f)肺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g)血胸、气胸或者血气胸,伴一侧肺萎陷 70%以上,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 50%以上。
h)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i)脓胸或者肺脓肿;乳糜胸;支气管胸膜瘘;食管胸膜瘘;食管支气管瘘。
j)胸腔大血管破裂。
k)膈肌破裂。

5.7 腹部损伤

5.7.1 重伤一级

a)肝功能损害(重度)。
b)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,依赖肠外营养。
c)肾功能不全(尿毒症期)。


5.7.2 重伤二级

a)腹腔大血管破裂。
b)胃、肠、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c)肝、脾、胰或者肾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d)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,须手术治疗。
e)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。
f)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。
g)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,须手术治疗。
h)肾功能不全(失代偿期)。
i)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。
j)外伤性肾积水;外伤性肾动脉瘤;外伤性肾动静脉瘘。
k)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,须手术治疗。

5.8 盆部及会阴损伤

5.8.1 重伤一级

a)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。
b)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。

5.8.2 重伤二级

a)骨盆骨折畸形愈合,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 5.0cm 以上。
b)骨盆不稳定性骨折,须手术治疗。
c)直肠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d)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,须手术治疗。
e)膀胱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f)后尿道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g)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。
h)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;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,合并轻度休克。
i)子宫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j)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,须手术治疗。
k)阴道重度狭窄。
l)幼女阴道 II 度撕裂伤。
m)女性会阴或者阴道 III 度撕裂伤。
n)龟头缺失达冠状沟。
o)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 50%以上。
p)双侧睾丸损伤,丧失生育能力。
q)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,丧失生育能力。
r)直肠阴道瘘;膀胱阴道瘘;直肠膀胱瘘。
s)重度排尿障碍。

5.9 脊柱四肢损伤


5.9.1 重伤一级

a)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(上肢腕关节以上、下肢踝关节以上)。

b)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。


5.9.2 重伤二级

a)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 50%以上。
b)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,遗留肌瘫(肌力 3 级以下)。
c)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,遗留肌瘫(肌力 3 级以下)。
d)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,遗留肌瘫(肌力 3 级以下)。
e)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,遗留肌瘫(肌力 3 级以下)。
f)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,遗留肌瘫(肌力 3 级以下)。
g)股骨干骨折缩短 5.0cm 以上、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。
h)胫腓骨骨折缩短 5.0cm 以上、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。
i)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。
j)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。
k)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,致股骨头坏死。
l)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;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。
m)一足离断或者缺失 50%以上;足跟离断或者缺失 50%以上。
n)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;一足除第一趾外,离断或者缺失 4 趾。
o)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。
p)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。
q)一足除第一趾外,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。

5.10 手损伤

5.10.1 重伤一级
a)双手离断、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。

5.10.2 重伤二级

a)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36%。
b)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。
c)一手除拇指外,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,不能对指和握物。
d)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。
e)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。
f)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。

5.11 体表损伤


5.11.1 重伤二级

a)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 30%。
b)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.0cm 以上。

5.12 其他损伤

5.12.1 重伤一

a)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%或者IIIo面积达 30%。

5.12.2 重伤二级

a)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30%或者IIIo面积达 10%;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。
b)枪弹创,创道长度累计 180.0cm。
c)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(脑肿胀),脑疝形成。
d)各种损伤引起休克(中度)。
e)挤压综合征(II 级)。
f)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(完全型)。
g)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(重度)。
h)电击伤(IIo)。
i)溺水(中度)。
j)脑内异物存留;心脏异物存留。
k)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(重度)。

来源:刑事法典,供普法参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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